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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守合同重信用”的原则和条件

作者:「安博」

发表于:2021-03-01 16:18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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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守合同重信用”的原则和条件

一、公示原则

  •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  • (一)自愿参与原则。企业自主决定申请参与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。

  • (二)公开透明原则。公示活动的条件、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社会公开;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、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• (三)统一公示原则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,凡自愿申请并经核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公示年度的“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”。

  • (四)激励原则。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。

二、公示条件

  • 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:

  • (一)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;

  • (二)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,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;

  • (三)合同履约状况良好。除不可抗力、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,合同履约率达100%;

  • (四)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,未被列入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-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”;

  • (五)企业经营效益好,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、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。